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用“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即交强险无责代赔,无责任方的所需承担的100元内的赔偿义务由全责任的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交通事故存在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在适用“无责代赔”处理机制时,相关当事人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报案
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但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均需向其保险公司提供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查勘和定损
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责方只需签字确认。
3、赔偿
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范围为2000元,无责任方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00元。因此“无责赔付”原则的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数额合计不超过2100元。
在实践中,在满足无责代赔条件的情形下,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的,有权向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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