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全险,是指囊括交强险并诸多商业险种的保险项目。受害人投保全险的,对因车辆发生的各种事故有更加全面的保险权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保险机动车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由相应险种先行承担。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全险种承担有保险理赔责任的险种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者都是针对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第三人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在赔偿顺序、赔偿限额以及赔偿内容上有不同。
一、交强险
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唯一机动车险种,根据规定,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也即因被保险机动车致害发生的侵权赔偿,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其中: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在上述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的时候,对于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通常,三者险的保险理赔限额都比较大,为此,对减轻肇事罪一方自身的赔偿责任有较大的帮助。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那么,将按照各方事故责任的大小程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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