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规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第一顺序和第二顺位的,也即事故造成的损害先行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当事故损害严重,事故赔偿数额巨大,保险理赔不足的时候,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损害由谁承担呢?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不足时,由各方当事人适时分担,具体为:
(一)机动车之间的发生交通事故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时,由有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则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若交通事故为机动车方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剩余全部损失;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有事故责任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承担事故责任的,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其中,所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各地规定不一,如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 6条,指:
1、机动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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