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而对事故承担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也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是不区分年龄段的。只要事故损害属于保险理赔规定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就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保险理赔的主要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以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法律为依据:
一、交强险
交强险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鉴于其强制性,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数额并不高,但可以基本满足一般事故损害的保险理赔。根据规定,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在交强险承担完其保险义务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对损害的分担问题。交强险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无责的责任限额,具体为:
1、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针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针对医药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针对维修费、个人财物损失等。
以上合计人民币122000元。
2、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在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如果致害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那么,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以保险合同为主要依据,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通常较高,要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限额大小,可超过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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