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需要进行治疗的,产生的医疗费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但是,如果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9条的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即一般情况下,医疗费根据我国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我国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项目不赔偿的项目有很多,如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美容费等,这些都属于超过基本保险项目的赔偿。这些超过的项目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在交强险的理赔过程中,不管赔偿权利人所主张的医疗费是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因此,如果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医疗费,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赔偿。但是,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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