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参保了交强险但合同还未生效,车辆作为侵权方在交强险合同未生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可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11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车辆方已经投保交强险,并已缴纳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之后,在交强险“次日凌晨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还没有发生效力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主张“次日凌晨时生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能够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其应尽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是没有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就该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根据上述该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交强险合同还没有发生效力期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次日凌晨时生效”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就该格式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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