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任何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机动车致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义务。
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都可以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中获得赔偿。交强险的赔偿以其责任限额为限,超过其责任限额的损害,交强险不予承担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上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承担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承担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确认的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赔偿。
上述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负责对事故中产生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货损费、个人财物损失费等进行赔偿。
八级伤残案件中的各个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具体数额后,交强险在上述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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