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说,交强险是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任何上道路行驶的汽车都得投保交强险,但是如果有的车辆确实没有交强险,例如交强险已然过期很久,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赔偿事宜。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没有交强险的情形,如何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依照该条,分两种情形说明了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人:
一、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当出现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此时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义务。
二、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
当出现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那么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此时,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对事故损害共同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如此,以上我们明确了没有交强险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