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时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一种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通畅为原则,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思想,《交强险条例》秉承其精神,第21条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外,交强险条例23条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作为对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补充,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被保险人有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被保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即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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