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一经查出,除了交管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外,如若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事故受害方可以要求肇事者或是具有投保交强险义务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之规定,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投保义务人与事故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受害人的事故伤害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王某是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一直通过非法手段规避机动车交强险的缴纳。一日其车辆交于自己的朋友赵某驾驶,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李某受到伤害,且李某经事故认定不承担责任。那么,此时,赵某可否要求王某和赵某承担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李某可以要求王某和赵某承担对事故伤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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