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补充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助上述案例,甲是机动车主有投交强险的义务,丙驾驶甲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乙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则甲与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方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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