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12条第三款规定,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保险标志大小、图案等格式全国统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生产、制造。根据第41条规定,保险标志相关违法行为包括三种:
1、伪造、变造保险标志,即仿照保监会监制的保险标志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非法制造保险标志。构成此行为,客观上行为人的伪造、变造必须达到足以蒙骗普通人的程度,主观态度须是故意,无论其目的是出卖还是自用。
2、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即将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置于自己车上或者用作他用,以达到蒙蔽公安机关的目的。
3、在一辆机动车上使用其他机动车上的保险标志,包括将他人机动车保险标志用于自己机动车上、将自己机动车保险标志用于他人车上,或者同一保险标志用于多辆机动车上等情形。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伪造、变造保险标志应当予以没收,对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车辆予以扣留,并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处以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交强险条例》对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处罚力度大于不放置保险标志,因为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比不放置保险标志要恶劣的多。
另外,保监会监制的保险标志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伪造、变造保险标志行为人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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