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赔偿权利人方面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车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些人获得不了保险车承保的交强险。
日常生活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在交通事故前还在车内,可是他刚下车就被撞伤了,那么这时的甲到底是本车人员,还是本车以外的人员,换句话说,甲可以获得保险车辆的交强险赔偿吗?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属于本车人员,一种是认为不属于本车人员。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不属于本车人员。理由有二:
1、由于保险合同当中的条款多为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应该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2、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所以对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应该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
二、在赔偿损失方面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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