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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否应该区分项目赔偿限额? 2015-05-27 18:12:0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部门是国务院。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是保监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进一步详细规定的。

        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根据《立法法》中规定的“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要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所以交强险区分项目赔偿限额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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