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国家设立并实施的,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具有强制性。其立法原意是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和便捷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那么对于这些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目前有以下两种意见:
1、按照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按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既然国家规定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都应该投保的险种,那么就应该贯彻实行。现在事故中的机动车方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办事,那么由此产生的风险就只能由机动车方自己独立承担。
原本机动车方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那么在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会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受害方可以及时、便捷获得应有赔偿,机动车方也可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比较小的话,很可能机动车方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如今机动车方不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那么发生事故的话,本来有保险公司帮忙负责的那一部分责任就转嫁到自己身上,加重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这也算是对机动车方的一种惩罚措施。
2、如果说按照第一种观点由事故当事人来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很显然也就表示受害方要和机动车方共同来承担机动车方不及时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这显得很不公平。同时要是这样的话,那么交强险也就名存实亡,大家都会去逃避缴纳交强险,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也就根本不能落实。所以只有第二种观点才可以维护公平,同时也是对机动车方的惩罚,并且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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