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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的情形 2015-05-27 18:11:47
        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上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机动车应当投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事故责任的,即无论受害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但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将探讨一下交强险免责情形:

        不予赔偿的情形

        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此处的“故意”是指,由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自杀情形。

        此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事也无须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1)没有驾驶资格;

        (2)虽然取得驾驶资格,但驾驶的机动车超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3)记分周期【12个月】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积分达到12分的;

        (4)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扣留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

        2、驾驶人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

        驾驶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因此,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此时,机动车的驾驶人并不是交强险的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骗保”,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该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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