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以区分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赔付。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结果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项目;事故造成的车辆毁损、随身物品毁损或丢失等财产损失。
当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这三个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分别是11万元、1万元和2千元,如果机动车属于无责任的情况下,这三个项目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1千元和100元。
由此一来,在医疗费用一项中,即使机动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时,其赔偿限额最高为1万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接受治疗、抢救等费用远远超过1万的数额,这样一来,将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再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并未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作为行政法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交强险区分项目,设定项目赔偿限额,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言,也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但是现行的趋势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再将交强险区分项目计算赔偿限额,而是以总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