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均应购买交强险。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的,应通知其依规投保,并处于两倍的罚款。
在办理交强险时,投保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属于单位专属机动车的,应当提供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2、驾驶证;
3、购车发票,发票内容应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等机动车的基本信息;
4、机动车牌照号码。
投保人在办理完保险手续后,应对保险单上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车牌号、发动机号、承保事项等。如出现错漏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更正。
交强险的投保期间一般为1年,投保人要注意保险期满时间,并在期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在续保交强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遗失或破损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
2、经交管部门核发并检验合格的车辆行驶证;
3、合法的车牌号。
投保或续保完毕后,投保人应将保险卡随车携带,并在车辆上张贴保险标志。如遇保险事故,应当及时向相关交管部门报警,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进行索赔时,投保人不得有隐瞒相关事实,伪造单证证据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但可能会妨碍索赔的进行,更有甚者可能会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