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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标志 2015-09-23 17:08:03
摘要:全国实行统一的交强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都应该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标志,保监会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通常,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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