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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单位指派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4-25 07:25:24
      【案例简介】蔡某在某塑胶制品厂做工,负责机台维修和调试工作。某日下午,蔡某在检修机器时发现一零件损坏,即向厂长建议更换,厂长让另一员工郭某上街购买。蔡某考虑到郭某不懂行,担心买错零件,主动与郭某骑自行车上街购买,途中被一辆无牌照的人力撞倒受伤,三轮车肇事后趁乱溜走。经医院检查,蔡某髌骨骨折,后发展为合并创伤性关节炎。在医院治疗6个月。

      2个月后,蔡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为厂上街购买零件被撞伤,应按工伤对待,要求该塑胶制品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从事非单位指派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被告塑胶制品厂辩称,厂里并未指派蔡某上街购买零件,蔡某在上班时间擅自外出且未经领导同意被撞伤,应由肇事者负责,与单位无关。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蔡某未经厂方指派,擅自外出受伤,并非劳动安全未得保障所致。其要求厂方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鉴于蔡某上街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厂方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厂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评析】本案中,蔡某未经单位指派,为购置机器零件外出而交通事故受伤,虽然其外出行为是出于企业利益的目的,但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则不属于工伤。

      本案发生于1993年,法院判决依照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这两部法律并未明确本案的行为构成工伤,因此当时法院判决不构成工伤,而是依民法的公平原则判决单位对蔡某进行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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