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较为明确的是上下班期间的交通事故,其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谓非主要责任,是指受害人不能被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可以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后三种责任类型仍然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交管部门通过事故认定书明确。
事实上,非主要责任仅仅是针对职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言的,如果职工本身从事的就是交通方面的工作,如是单位的司机、正在做接送领导的任务,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就是需要乘车前往某处等,发生交通意外,只要不是职工故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就应当为工伤,即便职工承担主要责任,甚至于是全部责任,也不影响。这其实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前三项内容来确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上述三种情况都可以是交通意外导致的,这个时候,认定工伤只排除是否故意,而不论过失,或过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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