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试问,如何理解其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呢?
一、工作时间。
事实上:
1、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下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
2、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
3、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作休息时间等都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工作场所。
1、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
2、参照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综合判断。
三、工作原因。
1、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
2、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
3、在用人单位组织和安排的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均可视为“工作原因”。
以上三个对时间、场所、原因的解释可有助于对工伤构成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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