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李小姐)是某电子公司的职工,2013年1月18日因家里有急事,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直接离开工作岗位(让同事代请假),擅自回家。在回家的必经路上我骑的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我受伤。交通部门认定对方全责,但是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并非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很多公司通常把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提前下班回家的情形作为“上下班途中”的例外情形。那么对于这种例外不认定为工伤,是否合理呢?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用工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提前下班回家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属于“违纪”行为,但劳动者的此种情为却并不“违法”。“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使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增加;其次,劳动者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只是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用工纪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违纪”并不违法。最后,我国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
所以,李小姐虽然擅自脱岗下班,但只要是在回家的必经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