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或者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就构成工伤和交通事故的损害的重合,成为交通事故工伤。
那么,在这交通事故工伤中,有权利、有资格申请认定交通事故工伤的主体有哪些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有权利、有资格申请认定交通事故工伤的主体有劳动者用人单位、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一般来说,上述主体是有权利义务之分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后,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一种义务,应当为而为之。且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申请。
当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后,为了进一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什么是作为权利而不是义务呢?主要是为了预防以下2种情况:
1.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因工伤保护意识不强、法律认识错误或者工作人员的疏忽等原因,以致于向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怠慢提出申请,最终错失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机,影响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交通工伤权益。
2.有些用人单位压根没有为本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故意的不为劳动者提出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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