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就构成了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重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遭受的伤害应该如何作出认定呢?依据又是什么呢?
下面,笔者先用一个简单的示意图讲解一下构成交通事故工伤需符合的三个条件:
根据以上的示意图,交通事故工伤可以定义为: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时遭受的交通事故损害。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也明文规定了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的2种情形:
1.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而言,如果在交通事故损害中,劳动者需要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需承担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综上所述,可以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概括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情形,即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的劳动者,在办事路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造成的,均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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