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通过申请复核,当事人可以获得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书重新进行调查、认定的机会。
根据《规定》第51条,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此可知,复核申请应当递交的部门是原事故认定书出具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交管部门,也即应当越级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写明申请复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以及申请复核的请求和所能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对于申请复核,还可具体了解如下一些内容:
一、交管部门复核的内容
复核围绕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事实清楚、是否证据确实充分、是否责任划分公正,以及是否调查及认定符合法定程序进行。
二、交管部门复核的时间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如果支持复核申请人,则责令原事故认定书制作机构重新调查、认定;如果不予支持复核申请人,则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管部门复核依据
复核需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证据,由于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并以一次为限,为此,申请人应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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