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可见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由法定的期限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一、正常制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自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
二、逃逸案件的制作时间
当出现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发生时,为了查明事故真相,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
三、需检验、鉴定的制作时间
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有时候需要对相应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为此,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就可以延长到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四、根据请求的制作时间
当出现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完毕,当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法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备注: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指即使最终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载明内容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不论是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书,对事故赔偿处理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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