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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 2016-05-27 10:30:19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管部门或是现场办案的交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的情况,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所在。
          
     一方面,事故认定书通常决定了各方的事故赔偿责任,一方面事故认定书还决定了各方行政责任的负担。此外,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事故认定书还是刑事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表现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或是认定的事故责任大小不服,此时可有两种途径解决,一种是申请复核,一种是在法院审理相应事宜的时候将事故认定书推翻。
          
     简易程序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便捷程序,是指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事故为涉事者违反特定交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财产损失案件,交警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处理并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当事人申请对认定书进行复核,是不被上级交管部门受理的。为此对于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当事人只能在诉讼中想办法让法院支持自己与认定书相左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存在着,民事诉讼中需遵守证据相应规则,可由当事人对其进行质证和辩论。一旦人民法院支持了一方当事人与事故认定书不符的主张,那么法院的判决也会以其查明的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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