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对事故处理非常重要。其将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到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问题。为了保证事故认定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相关规定建立了事故认定书复核制度。
所谓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复核,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把握:
1、复核依据
复核需要有一定的依据,为此,《规定》明确,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复核的受理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
(1)其中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2)人民检察院已经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交通事故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属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不论是否受理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复核内容
复核的内容主要为:认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复核结论
有两种情形:
1、维持:也即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重新认定:也即作出复核结论,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
温馨提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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