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问题
两方都是机动车辆,在一条道路上的同向行驶时发生了事故,事故导致一正常行走的行人受伤严重,我的行车记录仪很明显的显示是对方转向并加速超车导致的事故,可交警队却认定双方是同等责任。受害人目前已经起诉索赔,我们也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改变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请问法院能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么?
♦♦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事故认定书是由交管部门根据自身调查确认的事故发生事实出具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证据,不只是对行政处罚等决定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事故认定书同样需要满足证据的相关规则。对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相反的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那么法院应当进行查证,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是否采纳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也即是说,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被推翻或是减弱。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公正裁判。当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不予认可,或是部分认可而部分不认可。
总结开来:对于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并不能改变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但是可以它的证据作用大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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