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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启动信访程序? 2016-11-08 11:42:5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依法制作,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情况,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适宜采取信访等较为复杂的途径,因为不服的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申请复核,一方面可以在诉讼中将其推翻。

      《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的事故处理证据,对事故赔偿、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至关重要。
     
      鉴于交通事故人认定书的重要地位,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短,为此,当事人需认真把握。复核的意义在于如果复核成功,上级交管部门将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并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具体为: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此外,鉴于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仅有证据的位置,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结论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并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内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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