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咨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申请复议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存在复议的情形,因为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个行政文书,制作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鉴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却可以申请复核。
所谓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指车祸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复核,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
一、上级交管部门接受复核的时间
正常情况下,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的复核申请后5日内,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出现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情形;
(二)出现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情形;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进行复核的时间
法定的上级交管部门进行复核的时间为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复核的中止: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三、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有两种:
1、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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