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过交管部门或是交通警察的认定,在事故认定书中如果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责,那么意味着什么?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机动车无责,也即机动车一方被交管部门认定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我们的结论是: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一定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此说,我们可以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导致的损害赔偿,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为按份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为无过错责任。具体来说: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份责任
这里所谓的按份责任是指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额的情况下,剩余的事故总赔偿款由各方按照其事故责任的比例大小进行分担,如果事故责任为4:6,那么赔偿的分担也为4:6。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无过错
事实上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减轻,一种是无过错。前者是指各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法律会依照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后者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全责,机动车无责的,尽管如此,机动车方依然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总结以上内容,机动车一方无责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来说,无责方不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来说,机动车无责意味着其依然需要承担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交强险足以赔偿的,不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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