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用以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基本信息、各方的事故责任与过错等。其中,对各方事故责任的认定最为重要,直接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分担、当事人刑事责任、当事人行政责任。
对各方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
(一)若事故为只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事故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的,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若对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事故发生过错的,事故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则认定各方均无事故责任。
备注:在交通事故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时候,他方无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还需考虑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安全法》76条,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当事人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分担: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若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承担更多一些);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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