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负事故责任时,如果出租、出借人(即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出租、出借人有过错,包括
1、出租、出借人将有缺陷的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机动车使用人。
所谓出租、出借有缺陷存在行驶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指出租、出借失灵的机动车,出租、出借拼装的机动车,出租、出借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情况;
2、出租、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用人、借用人不能或者不应该驾驶机动车,仍然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给使用人。
所谓不能或者不应该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出租、出借给使用人的情况,是指,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包括未取得驾驶证或者取得无效的驾驶证;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饮酒或者患有不宜驾驶的疾病仍然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适用人等等。
根据上述规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都可能对因出借、出借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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