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江门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呢?
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的大小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的责任,即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江门属于广东省的一般地区,交通事故适用广东省的规定。因此,机动车之间在江门发生交通事故,在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然,以上所说50%的赔偿责任,是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只要机动车方有责任,保险公司要在有责任的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122000元)。交通事故损失超过122000元的,由机动车双方对超出的部分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但是在江门地区,双方当事人仍要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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