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在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小汽车违章行驶将路边行人撞伤,经交警部门盘查得知,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李某并非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张某与李某关系要好,李某经常驾驶张某小汽车出门兜风,一来二去为避免麻烦,李某经常不通知张某就将小汽车开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一方将张某、李某共同起诉到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尚在审理中,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案例做专业分析,到底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张某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二人关系要好可知,张某知道李某未取得驾驶执照,仍将机动车借给李某,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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