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等手段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所谓拼装的机动车是指,商者没有生产资格,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的汽车配件自行组装的车辆。已经报废的机动车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多次买卖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所有的出卖人(出让人)、买受人(受让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一环节的出卖人、买受人主张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权利。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切不可买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拼装的机动车,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该机动车已过手多少次,您都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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