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系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可按照投保义务人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果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使他人损害的应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如果同时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如下规则来对事故造成的损来确定赔偿责任:
一、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不管损害的多少均先由承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损害的一方进行赔偿。
二、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受害方遭受的损害的,不足的部分,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要进行赔偿。
三、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害巨大,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仍不足以支付损失的,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来对进行赔偿。
另外,被侵权人(受害人)或者是其近亲属如果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精神损害进行优先赔偿啊,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索求赔偿的,法院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来对赔偿责任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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