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2年3月5日,刘某等五人从北京来到广州,参加由广州靓丽服装厂举办的服装设计培训班。培训结束时,刘某等五人找到广东非常假期国际旅行社天河区营业部,要组团进行为期两天的广州游,并以“靓丽”为名签订了组团合同。2012年3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旅游团在白云山风景区结束了广州两日游的最后一站,乘坐大巴车下山。当大客车行驶到白云山摩星岭路段时,大客车失去控制,冲出路面,凌空坠入五六十米的山涧。造成了刘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经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2012年3月31日,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大客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者向谁求偿?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处理结果】:经查明,肇事车辆属旅行社所有,公安交管部门的鉴定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类似的案件有很多,在进行求偿时应当确定车辆的归属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而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大巴车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所属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旅行社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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