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都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划分标准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多少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体为:
(一)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方没有无过错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无过错方没有责任;
(二)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均有过错,那么,对事故发生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各方对事故发生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则为同等责任;各方中对事故发生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当调查后,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中谁有过错或者交通事故纯属于交通意外的,那么,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事故责任特殊情形
当出现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办法查证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时,该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若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或是毁灭事故发生证据的,那么其承担全部责任;
(五)如果查明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那么,其他方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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