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明确了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根据过错的大小,对过错责任分为:
一、全部责任:也即交通事故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其发生。
二、主要责任: 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过错占主要程度的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
三、同等责任:各方对事故的发生和过错程度相等。
四、次要责任:他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己方也有相应的责任。
五、无责情形: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过错和实际不起作用。
过错责任影响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具有过错的,如果事故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在过错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对于交通事故,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如果其是机动车一方,那么交强险将会对损失进行保险理赔,过错责任的影响推迟至交强险赔偿不足之后。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将会依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过错确定事故责任,有利于事故争端的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