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不同对事故赔偿、事故处罚以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都有影响。在上海市,交通警察或交管部门对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为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确定了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上海市,依照《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第6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基本规则为:
1、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各行其道、让行等交通规则导致严重过错并引发事故发生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当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则可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备注: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其不是绝对不可更改的。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符,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同时,如果是诉讼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的,也可以通过切实证据减弱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证据效力,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