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是包括侵害人在内的法定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两者虽均涉及了责任承担的问题,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并不是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等同。两者主要区别如下所示:
(1)两者认定的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而赔偿责任是由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2)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赔偿责任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即那些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人,如保险公司却会存在赔偿责任。
(3)两者认定的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赔偿责任认定是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4)两者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行人、驾驶员、乘客等。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不仅包括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还包括间接参与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比如机动车管理人、保险公司等。
(5)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赔偿责任的认定除适用上述法规外,还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而赔偿责任的认定只需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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