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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并非对所有的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都受理 2015-11-10 10:36:52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5日内,到原办案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就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受理还需审核,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1、交通事故当事人任意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也受理的;

     2、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刑事犯罪,检查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因为此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已经属于公诉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行政干涉);

     3、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一些财产损失,适用建议程序处理,当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

      当交通事故是属于上述情况之一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将不予受理。建议当事人可请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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