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的书面结论,在诉讼法里属于证据种类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科学性。但是因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该通过何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如果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救济。
(1)行政救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益。但是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该以书面申请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和提交主要证据。此外,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交警有问题,也可以向纪检、监察、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情况。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出异议,通过取证、举证、法庭质证,尽力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院来决定是否采信该认定书,法院是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只能做出是否采用认定书作为判案依据的决定。
(3)“自力”救济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的程序来获取救济,由于信访条例有规定,信访程序只能在司法程序走完之后才能够启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知道,信访之路艰难曲折、漫长、耗费的成本高、效率又低。因此,在前期的诉讼程序中找到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为你争取利益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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