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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一定10天就能作出 2015-12-01 10:24:12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相关部门会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在现场调查结束以10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例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证人昏迷等情况下,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就不一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10内作出的例外情况如下: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抓获肇事者之后10日内作出;

     2、对交通事故相关的人身、财产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等出于昏迷状态、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及时调查取证,同时,现有的证据又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将中止计算(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待中止原因结束或者中止期满后5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也即,当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等处于昏迷、抢救状态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可能为相关人苏醒、抢救结束后5日,或者现场调查结束后6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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