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采取复核救济措施,复核注意事项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其次,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申请复核时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复核期间,当事人就该事故提起诉讼并经受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案件在申请复核时均不予受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内容,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那么可以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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