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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2015-09-14 16:02:06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当事人自行选择“私了”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交管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做?

     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先被称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还曾被认定为交管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起,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也就意味着,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公文证书,交管部门该行为也不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采取行政复核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而只能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之规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需采取书面的形式。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上级交管部门会决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其次,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而只是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决定是否采纳。因此,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让法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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