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以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一种作为其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为是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又是一种公文书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8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
(三)现场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的原因;
(五)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名称及日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也是据此来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责任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时候,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
因此,鉴于其重要性,当事人需认真对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规定,对于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事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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